[文件]关于印发《复旦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复委〔2014〕37 号
各分党委、总(直)支,各单位,机关各部处: 《复旦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 中共复旦大学委员会 2014 年9 月16 日 复旦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落实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将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到班子每位成员的工作职责中,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自上而下、上下联动,构建全覆盖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责任内容 1. 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领导责任。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研究解决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2)抓好班子责任。坚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重视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监督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正确导向,选好用好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部署推动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学校党委和行政重要工作日程,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起,不断加强学校党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4)支持执纪责任。重视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队伍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报告,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5)示范表率责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2. 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教育指导责任。领导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注重加强分管部门、单位和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 (2)监督管理责任。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干部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通过新任干部谈话、日常谈话谈心、听取工作汇报等形式,督促干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发现的问题或不良苗头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3)牵头落实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分管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管理基础和管理能力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配合执纪责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分管领域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问题。注重用发生在干部教师身边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5)自律带头责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发挥带头作用。 三、工作机制 1. 完善任务分解机制。每年年初,校党委、行政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学校年度重点工作,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表》,明确责任分工;校领导班子成员在谋划和部署分管领域工作时,要同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 2. 完善日常教育机制。校党委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传达学习中央最新精神和要求,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部署重点工作和任务,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开展集中教育;要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对分管领域的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提醒。 3. 完善工作会商机制。校党委书记、校长定期听取校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沟通重要情况,共同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与校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交流分析重要情况,研究推进重要工作,抓好纪检监察建议书的落实。 4. 完善工作报告机制。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校党委常委会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党委全体会议和党代表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书面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5. 完善述职述廉机制。每年年底,校领导班子成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述廉,主要内容除履行岗位职责、推进分管工作的情况外,还应包括: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述职述廉后,还应接受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 6. 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接受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接受学校党委和纪委的日常监督检查。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还要加强对全校各部门、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督促各部门、单位在年终总结业务工作的同时,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检查考核情况要通过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四、责任追究 1. 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或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3)对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4)对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5)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8)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2. 校领导班子成员具有以上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干部管理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作出组织处理。 3.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4.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央和教育部党组的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