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复旦大学章程

序言

  复旦大学前身是1905年创办的复旦公学,是中国最早由民间自主创办的高等学校之一。1952年院系调整后,学校成为以文理基础教学和研究为主的综合性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2000年,复旦大学与上海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复旦大学。

  复旦校名取自《尚书大传》之“日月光华,旦复旦兮”,喻示大学是社会之光,与日月同辉。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其校歌所传颂的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强调学术的价值在于探究真理,守护文明,正谊明道,不计其功。学校以“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为校训,同样强调以学术精神滋养师生,坚持理想,坚守价值,治学严谨,为学有恒。学校始终秉持团结、服务与牺牲的精神,强调学校、师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

  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立志继承先贤创校的初志,坚持学校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服务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各类人才,鼓励各种旨在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 通过学术和思想的事业,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复旦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均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共同推进改革和进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定。

  第二条 为了推动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的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

  第五条 学校坚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

  第六条 师生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


第二章 治理体系与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员育人;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院系、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的方案;

  (三)组织招生、教学活动和德育工作、科研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公共服务与保障等活动;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职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且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根据相关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其中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校党政领导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评定并推荐研究成果;

  (五)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六)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应当就预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问题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对学术委员会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术事项应作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各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术机构设置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研究生导师中遴选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遴选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校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方案;

  (三)推进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和审议。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治理系统各委员会的负责人、院系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领导下设各专门咨询委员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一)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是学校发展改革与规划工作的咨询机构,参与学校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受学校党委和校长委托,组织调查研究,提供论证报告和咨询意见;

  (二)预决算委员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执行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三)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可设置其他专门咨询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复旦大学工会是复旦大学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复旦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复旦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复旦大学妇女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学术活动与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是以学术为核心的共同体,教学与研究是学校的基本学术活动。教学推动研究,研究促进教学,保持最高水准的教学和研究是学校学术发展的目标。

  第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教学权利和学生的学习权利,鼓励师生挑战未知领域,开展原创性的研究活动,开创新的学术领域,主办学术期刊等学术交流平台,推动跨校、跨国的研究合作,在全球性合作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学校以最优秀的教学和研究成果回馈社会,认真对待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和研究成果开发等领域的合作。

  第十九条 学校是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研究领域涵盖艺术和人文、社会科学和管理、数学和自然科学、医学和健康领域、工程科学和技术。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规律,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门类。

  第二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在本科生教育中,学校构建以通识教育为基础、专业教育为核心、研究性学习和书院生活为特征的教育教学体系,并且坚持不懈地自我完善。在研究生教育中,学校以培养学术研究人员和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构建多样、复合的学术型和专业型学位体系。学校设置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分别是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及教育教学全过程事务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学位标准,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自主设置与境外高校联合学位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世界开放,接纳来自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教师、学者和学生,并且积极派遣本校教师和学生到海外学习访问,主动构建和参与国际学术网络。学校积极面向社会和区域发展的需求,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系。

  院系是学校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校党委全委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行政部门是保障学校运行的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职责。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学校党委全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并且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六)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拟订内设机构方案,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他学术单位按照设定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根据医学学科特性和办学传统,学校设置上海医学院和附属医院。

  第二十六条 上海医学院在医学发展规划、人事及资源配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兼任上海医学院院长,在校长授权下统筹管理与医学相关的学术活动、对外交流和行政事务。

  第二十七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上海医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对其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八条 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依托所在学科的院系管理。各级重点研究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学校和院系共同予以支持,并且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置直属学校的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校属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的负责人由校长任命或者聘任。

  第三十条 学校图书馆系统通过优化馆藏为学术活动、决策咨询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为知识学习、学术思想交流提供开放式空间,激发探索与创造。


第四章 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队伍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由学校聘任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学校通过预聘与长聘结合的聘任制度和代表性成果为核心的晋升制度,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教师队伍,保持学校的学术水准和人才培养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 职员包括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服务师生为准则,为学校学术活动等工作的有序运行与发展提供管理、服务、技术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校务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负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三)为人师表,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追求高水平研究;

  (五)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离退休教职员工管理委员会,关心和服务离退休教职员工。

第二节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录取并且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且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自主认定的人才选拔标准,招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应当以学习为要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规定学业标准,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成绩优异,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的学生,可受推荐免试攻读更高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机会,使用教学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学业、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

  (四)知悉校务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学校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负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设施;

  (三)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

  (四)追求卓越的学业水准,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群体内部事务,原则上由学生自主管理、自我完善;学校积极为学生团体开展健康有益活动、参与学校治理提供保障。

  复旦大学学生会以及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参与学生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十条 交换学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节 校友

  第五十一条 校友是曾经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努力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支持。校友应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五章 保障体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辅助办学经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对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实施全额预决算管理,明确财权事权,规范收支行为,全面提升办学绩效,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基础和支柱作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由学校依法依规占有、使用和处置。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置和完善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术、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

  第五十七条 校园为全体师生、校友共同的精神家园,校园规划必须珍视传统,着眼长远,服务学术发展,促进师生交流,注重保护校园生态、文化环境与优秀历史建筑。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 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加强节能管理,建设和谐校园。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教育事业并且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知名校友和学校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健全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拓展社会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回应社会需求,扩大办学社会参与,建立合作联动的有效机制,积极争取更多的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地方和社区成为充满活力的居住地和工作地,并且使学校发展更可持续化。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走向世界,根据需要依法建立与境外学术机构的合作关系,发起、组织、参加或者退出有关学术活动的国际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并且致力于在全球视野下传播和发展中国文化,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塑造学校良好社会形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园是公共设施,在保障学术活动和师生生活秩序的基础上,适当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四条 复旦大学校友会和上海医科大学校友会是复旦大学和原上海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章程,促进海内外各地域、各行业校友组织发展,开展各类校友活动,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基金会,接受面向学校的所有捐赠,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发展。基金会根据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全会分别审议通过,并报举办者审批,方可实施。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名称是复旦大学,英文名称是FUDAN UNIVERSITY。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标识系统包括题名、徽志等。

  题名繁体中文“復旦大學”由毛泽东主席题写。

  徽志为正圆形,内圈正中为小篆繁体中文“復旦”字样,内外圈间为复旦大学英文名称“FUDAN UNIVERSITY”以及建校年份“1905”。

  标识系统主要色彩是复旦蓝(R:14,G:65,B:156)、复旦红(R:204,G:26,B:26)。

  校旗、学校徽章是印有题名、徽志的旗帜、徽章。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歌创作于1925年,由刘大白作词,丰子恺作曲。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是每年的5月27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住所是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官方网站地址是www.fudan.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会议决议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递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会审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者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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