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核心要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持。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同法治不是对立的关系,也不是谁大谁小的关系,而是根本一致、内在统一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道路的根本标志之一。 ■要把我国的法治同西方所谓“宪政”区分开来。西方“宪政”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法治是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目的是维护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我们强调的依宪执政、依宪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范畴,根本不是什么西方式的“宪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持。 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们党一贯强调坚持和改善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不仅重申了这些重要原则和精神,而且旗帜鲜明地指出,对于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由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领导地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也在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同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党对法治的领导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离开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坚强领导,离开了党对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离开了党对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定信念和先锋模范、战斗堡垒作用,离开了党对各项事业的坚强领导、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强领导,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项既要顶层设计也要末端治理的系统工程,完成国家治理领域这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不可想象的。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源于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同法治的精神和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法从来就不是抽象的,法治就是统治阶级依照自己制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法治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反映并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宪法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我们提出依法治国,就是指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党同法治不是对立的关系,也不是谁大谁小的关系,而是根本一致、内在统一的关系。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决定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所当然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宪法赋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利,也是我们党必须履行好的法定义务。坚持党的领导决不意味着党可以拥有凌驾宪法法律之上或游离宪法法律之外的特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就明确了党同宪法法律、党同法治的关系。全会《决定》还指出,党坚定支持司法,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这些充分彰显了党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坚定决心。 然而近年来,围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也有一些人否定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声称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做到依法治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像西方那样搞以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为核心的所谓“宪政”。一些敌对势力也趁机蛊惑,企图以法治为“武器”、以“宪政”为目标,为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打开缺口。要看到,一些人主张“宪政”,把党的领导置于依法治国的对立面,无非是认为法治国家不允许任何政党拥有领导法治这个高于法权的权力。这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就世界范围来看,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法治不是在执政党或掌权的政治势力的领导下制定并实施的。掌握了政权的阶级必然通过代表其利益的政党制定并实施符合本阶级利益的宪法法律,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如此,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也是如此。一些人不接受我们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无非是以西方的政党制度为衡量标准,认同多党竞选产生的执政党有资格领导法治,而宪法规定长期执政的党,如中国共产党就没有这个资格。这种盲目以西方宪政模式为圭臬,完全不顾中国国情和人民意愿的观点,是时下较为流行的“洋教条”的一种典型表现。对此,我们要保持警惕。 二、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这个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既澄清了脱离社会制度抽象谈论法治和法治建设的现象和问题,也点明了我国的法治道路同西方的“宪政民主”道路的根本区别。 法治同一个社会的制度存在密切联系。法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归根结底是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服务的,是为社会的制度合法化、稳定性提供重要支撑。而社会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运行机制等,需要以法治为依托,通过法治予以确立并保障实施。现代法治国家无不通过法治道路巩固和完善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不例外。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社会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发展成果。而以宪法为统帅、以部门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内容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则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和社会各领域的运行机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对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律化、法制化。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基础,我国的法律、法治建设就会失去服务的对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我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领导人民9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之一,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它既是当代中国一切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也是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脱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失去了党的领导和人民的支持,就不能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不能保证执法、解决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就不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就变成空中楼阁、一句空话。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否办好、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能否实现的一个关键所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表明我国的法治道路同西方的宪政道路有着原则区别。法治作为现代文明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进步中的一个重要成果,其价值得到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不同民族的普遍认同。然而还要看到,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对法治的理解又是不一样的,尤其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要有正确的认识。一方面要看到,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不少可资借鉴的法治文明成果。积极借鉴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对我有益的民主法治经验,是社会主义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需要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虽然把所有人包括政党组织、国家机构都纳入法治的范畴,还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资本拥有法律之上之外的特权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资本主义宪政的本质是维护资本的权益和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说到底是维护和完善资本主义制度的法治。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虽然还需要在实践中完善和发展,但其本质是要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道路的根本标志之一。 要把我国的法治同西方所谓“宪政”区分开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手段、方式,存在于一切有法并依法治理的社会,可以为不同性质的社会的统治阶级利益服务。人类至今的历史就出现过奴隶制时代的法治、封建社会的法治、资本主义的法治以及社会主义的法治。西方“宪政”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政治法律制度,是法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法治是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目的是维护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法治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无需再搞有着特定制度属性和阶级内涵的资本主义“宪政”。我们强调的依宪执政、依宪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范畴,根本不是什么西方式的“宪政”。 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引。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紧密围绕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和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这个主题,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会《决定》指出: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系统总结和科学提升,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纲领性文献。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指导。马克思主义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取得的,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院所是研究传播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重要阵地,又是培养各类法学人才和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摇篮。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严格论坛、讲座、研讨会以及法学类期刊的管理,决不给反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提供传播渠道。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立足我国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决定》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形成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符合中国发展实际,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在解决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的过程中体现中国特色。必须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出发,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基础,紧紧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任务要求,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适应,顺应时代前进潮流,构建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我们需要积极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和有益经验,但绝不是也绝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经验。那些否定中国法治道路、全盘引进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言论和主张是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背道而驰的,是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神和要求相悖的。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者紧密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仅言简意赅、高屋建瓴地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领导力量、制度基础与制度保障、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而且科学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从根本上划清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彰显了我们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对于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统一认识和行动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求是》20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