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声音]肖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宗旨就是全面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可见,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至关重要。在依法治国总目标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自己的事业,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些都对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我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因此,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实,这也是兑现邓小平当年“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承诺。 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实现 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到访延安的友人关于如何跳出历朝历代“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时,就认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个著名的“窑洞对”表明共产党对掌握民主政权信心满满,也突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义就是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奠基石,而不是由谁来“为民作主”。我们党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赋”的意思。党的领导、政府行为与人民民主的政治利益应该是一致的,这种一致并非停留在口号和文件中。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同时,还更好地体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水平,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这就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当然,相对于传统社会的专制集权,民主的确比较费事,在决策、执行、监督与评价等环节都会增加成本,这当然会影响效率。但是,为了避免“人亡政息”的短期行为,只能依靠规制(则)来产生稳定的预期。所以,民主又总是与法制(治)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 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政府不但要提供扩大民主、健全法制的公共良品,而且更要给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特别是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更深层次的是强化法治意识,营造法治文化、确立法治信仰,使大家都“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事实上,没有哪个社会能够担保不出现违法违规,但如果违法违规相当普遍,那首先要检讨的还是行使公权者,因为只有上行下效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要求政府、官员率先垂范,必须带头守法、严格执法,这是从人治转向法治的关键性环节。而当公民权益遭到侵犯时,公权力要提供及时、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这些援助必须落实为制度化的安排,具体化、明确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使人们有能力依法维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我们每个人都应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所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力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着力解决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等改革步骤,均值得高度期待。 (摘自2014年11月14日《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