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声音]潘伟杰:别把巡回法庭当作钦差大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不少公众表示,巡回法庭是一个新的提法,也有人问,这是不是中国古代的钦差大臣?应该说,从根本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通过维护司法主权以追求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设计,其目的是提升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现代国家司法权的根本价值,在现代国家法治体系中处于元价值的地位。为实现这一元价值,现代国家以不同的方式,通过制度安排对公共权力之间进行清晰界分,以厘清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要素之间的关系,同时对司法权内部进行有效配置,以明确司法权基于审判独立实现司法公正这一诉求。此次我们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不仅是基于国家权力要素间关系的定位,也是基于司法权内部关系的定位,最终目标是为现代国家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提供司法保护,同时这个过程也是司法权实现自身元价值作出的不懈努力。 巡回法庭不同于钦差大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巡回法庭是基于人民主权这一现代国家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根本要求而设立并发展起来的,而以往的钦差大臣却是基于君权至上这一传统国家合法性逻辑。坚持人民主权原则或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供了人类社会自有公共权力以来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发展的方向,展示了当代中国国家建设和法治体系建构,必须把捍卫和落实社会成员对司法公正的渴望作为恪守现代国家合法性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巡回法庭的设立在化解现代国家认同危机的同时,也提升了现代国家的司法能力。巡回法庭的真正生命力,体现在司法权对民意的整合和反映能力,进而形成一种社会成员自愿接受的法律秩序之中。其中,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区别表现为:在现代国家,司法过程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参与、妥协与说服,体现为社会成员理性选择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命令与强制,更不是随意的监督和纠错。 第二,巡回法庭是基于公共权力要素间制度化制约这一现代国家公共权力合理性的基本要求。设立钦差大臣在中国传统文明时期历经沿革,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这一职位不是常设官职,而是官员受皇帝指派,为了某种目的出行而获得的称号。作为常规官职系统的补充,有时这个法外职官还能产生法定职官难以产生的巨大影响。然而,古代巡查制度虽然严格,却始终没有根治腐败现象。钦差大臣的权力大但也有随意性,因此反而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如黄宗羲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这就成为传统国家集权体制下解不开的死结。而巡回法庭是基于现代国家对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制度化制约机制而来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巡回法庭是当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对权力要素间制度化制约的产物,其价值在于真正抑制权力腐败。当然必须明确的是,巡回法庭的设立不是要维护司法集权,而是要抑制地方主义和行政机会主义对司法权的侵蚀,进而维护当代中国法治秩序的普遍性与有效性。 第三,巡回法庭是基于现代国家建构法治秩序而来的实现法律权威的核心诉求。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推进当代中国法治秩序建设的核心环节。法律权威在于实施,实施的根本在于公正。不仅对于公民的违法行为,而且对于任何违法的政府行为,都可以通过司法救济予以纠正,以保障每个公民的尊严、社会的正义以及制度的稳定。虽然设立巡回法庭早在现代革命后的英国和美国就已出现,但必须明确的是,哪一种具体的司法制度更能有效地实现现代法治,要视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而定,不可一刀切。事实上,丧失民族性的现代法治既没有出现过,更不要说影响人类文明的发展了。制度学习是现代文明体系发展的基本动力,因为一个现代国家无法在封闭的空间中谋求文明成长与法治建设。所以,一方面,当代中国所要设立的巡回法庭,通过对法治秩序和社会正义的追求,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出现的钦差大臣,另一方面,中国的巡回法庭也不可能是现代西方某个国家司法体制的照搬。 (摘自2014年11月17日《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