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声音]孙笑侠:学会以法治思维执政和行政

孙笑侠

法治思维源于法治原理和法治实践,主要表现为法律人的职业思维。随着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法治思维的主体范围也将逐步扩大。在全面推进法治的今天,要求把原本来自法官的法治思维普及到各级党政干部中。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法治思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规则至上思维、权利本位思维、权力控制思维、程序优先思维和技术理性思维。

规则至上思维

从普遍的法治思维来讲,一切从讲规矩、讲规则开始。在任何工作中,制订规则很重要,制订良法(合理的规则)更重要。在有规则之后,尊重规则成为第一要务。规则至上思维,就是以既定的法律规则为依据,运用法律规则中的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从法律人的专业来讲,规则至上思维就是在严谨的概念、严格的逻辑、严密的方法之下,形成概念主义或注释主义的思维和方法。当然,规则与规则之间是有效力高低或优先秩序的。比如,当法律与宪法相矛盾时,以宪法为准;当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时,以法律为准。当同等级别的老法规则与新法规则相冲突时,应当坚持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当同一效力级别的特别法规则与一般法规则相冲突时,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所谓法无明文不为罪,其实就是指一切被定为犯罪的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类推为犯罪。当遇到复杂案件而法律不明确甚至出现漏洞时,除刑事案件外,均需要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借助一套法律方法来对付这种规则大前提下的缺陷。这套法律方法通常是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熟练掌握的。如果党政领导干部不了解这套法律方法,可以借助于法律顾问。随着法治的深化,这类的问题日益凸显,所以此次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法治的要求下,任何人都要守法,党委和政府也要守法,并且必须带头守法。比如,前述案例中的这四个民警不能认为:既然自己是执法者就有理由来治安,就可以无视民权而强行进入民宅。公权力主体应当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这才是法治思维。

改革30多年来的事实告诉我们,法律规则难免与改革时势不一致,甚至束缚改革。但是,当前的法治形势与过去数十年已有所不同。在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的今天,如果我们仍像过去那样认为改革可以冲破法律禁区,就不合时宜了,也是对法治的破坏。所以,四中全会还提出,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当法律规则发生错误或者滞后的问题时,我们可以、也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解决,通过及时的立、改、废、释,通过程序来解决。

权利本位思维

任何案件到法官律师手里,都必须首先考虑权利及其根据。党政官员在处理涉及公民或法人利益的事务时,也要从他们的权利角度考虑。因为,公民权利是权力的边界。

权利本位思维还表现为人权思维。这主要集中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直接关联或接触的领域,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征地农民的人权、街头商贩的人权等。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人权意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若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利益,是否要尊重和保护?19985月,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个体经营户李茂润受到一精神病患者的严重威胁时,多次向水观派出所求助,但派出所未予理睬。某日,李茂润为了求生,被迫从二楼跳下致重伤,遂起诉派出所。这叫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没有规定,这属于法律漏洞。法院如何判决呢?经过5年的折腾,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确定本案中存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政府也应当赔偿。因为按照权利本位思维,哪怕法律上暂时没有结论,但只要案件中的公民利益涉及某种权利或至少意味着一项自由,公权力就应当予以尊重。

在市场领域,法治也同样要求法律把禁止公民、法人做的事项列出来。这在此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实践中叫负面清单。没有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做。这就是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体现的正是法治思维中的权利本位思维。

权力控制思维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会膨胀甚至腐败。因此,法治要求权力受到控制,这也就是所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公权力总是有各种正当的理由和目的,来触碰公民权利。比如民警搜查黄碟案中,可以看到警察会因治安的理由而触碰到公民权利,并且很有可能侵犯到公民自由或权利。治安的理由是正当的,可以说政府在多数情况下,行使权力的理由都会是正当的,但是你不能认为自己的理由是正当的,就可以乱来。

从社会整体而言,权力不受限制的后果就是:任何人都没有安全感,即使在自己的卧室。有句话叫Everyman’shouseishiscastle(任何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还有一句关于公民住宅的法谚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正如全国人民支持反腐败,但也都意识到制度防腐胜于人工反腐。如果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只制度笼子该有哪些柱子呢?至少应有五方面:一是权利,比如公民和法人,可对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起诉。二是法定权限,即法无规定无权力。有些重要事项由法律保留,只能通过人大制定法律,政府不得自行规定; 在法律上,把政府权力列明清单,没有列入权力清单的,就不是你的权力,你也不能随便给自己增加任何权力。三是正当程序,通过程序来控制权力。如果程序有瑕疵,就会带来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四是监督,通过本系统之外的力量,如人大和法院对政府的监督与审查。五是裁量基准。这是个很重要的制度柱子,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也提到了。

现代行政有自由裁量的情况,要求行政执法者在合法的幅度范围内,还要做到合理。这个合理的基准相当细致也比较复杂,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在情理和情节上作出规定。

程序优先思维

法治思维要求重视程序,充分发挥程序的作用。遇到有争议或纠纷的问题,即使是非对错很清晰,也要善于考虑程序上的处理方式,让争议各方平等地发表意见。如果法律程序不到位,决定可能无效甚至违法。

西方司法用正义女神作为图腾。这是一位被一块布蒙住双眼的女神。根据我的考证,这块蒙眼布就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有两个功能。一是有意识地阻隔对法外因素的过多考虑。二是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过早的把握。因此,这也构成了正当程序的优势和特殊功能:把争端各方统一到程序中来。我们的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也是因人而异的。因此,程序是冲突各方最容易达成一致的地方,也是纠纷各方唯一能达成一致的地方。

程序优先思维还意味着,我们对司法权的尊重和对司法程序的尊重。法治思维要求大家不要干预司法活动,应当让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判断权。这也是各级党政干部有无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尺。

程序也是一种良好的工作方式。无论是解决纠纷,还是作出决策,都离不开程序。要相信,一切难题总可以在正当程序中突破。所以,四中全会《决定》中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等方面都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特别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技术理性思维

在法治社会,法律职业思维与大众生活思维形成鲜明对照。技术理性和专业逻辑是法治所要求的。它是经法律专业训练的结果,主要表现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思维。在法治要求之下,它也扩大到了代表政府执法的公务员甚至更广泛的范围。

自古以来,处理法与情的关系是衡量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准。原则上讲,法治思维重视逻辑但并不排斥情理,而是在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关注情理。大众思维多属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及其逻辑,而不受大众化情感因素的左右。具体到公权力主体,就是应当在注重缜密的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再考虑的因素。

技术理性思维还表现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上。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实是指以证据为根据。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或者证据灭失了,那只能放弃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思维把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两种。前者是客观真实世界的事实,比如科学家就是想探索客观事实。后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它只在法律程序中通过证据来证明。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就构成一个法律事实。如果既有的证据证明不了,就不能作进一步认定。就好像在著名的辛普森杀人案中,关键证据缺乏,就不能认定他有罪。放弃追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危害性远远小于冤枉一个好人。换句话说,一个错误的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更严重。这就是法治对于证据、犯罪、侦破率的态度,也构成了法治思维的有机组成部分。

另外,法治思维的技术理性还强调结论的说理,即法律上所谓的论证。论证优于结论。因此,法官即便明知案件结论,也得望山跑死马般地写下数万字的判决理由。推而广之,任何公共决策或对他人不利的决定都应当说明理由、经得起推敲。否则,这个决策或决定是站不住脚的,也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很多人会误以为,引用法律条文就是决定理由,其实不然。法律条文的引用固然重要,但法治思维要求决定者对本案为什么引用此条文而非彼条文须作出具体的说明。换言之,这个条文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如何?要作出说明,这便要求决定者在作决定时要运用法律方法。为什么政府要作出这样的处罚决定?除了要论证你的合法性之外,还要论证你处罚的合理性。你有责任说明,你的处罚决定符合比例原则,既没有杀鸡用牛刀,也没有用大炮打小鸟

法治思维需要我们下决心转变过去的思维惯性,敢于付出必要的代价。比如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单一化了,运用政策、动员、行政命令手段的使用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降低。但相对于法治社会这一全体人民的新共识和新目标来说,这些代价都是必要的。

(来源:复旦理论动态第26期)


复旦大学党委党校办公室 版权所有
 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邮编:200433Email:dangxiao@fudan.edu.cn
  电话:021-65643223021-65643221传真:021-6564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