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1998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机关党的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机关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的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为此,中央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坚决贯彻《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执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把抓党的建设与抓业务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改革创新精神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 共中 央 20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