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厅字[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强调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2008年机构改革以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机构编制部门通过在总量内统筹调剂等办法,为有关地方和部门增加了部分急需的编制,加强了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的工作力量。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越权审批机构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违纪违规问题。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

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员额都不得突破。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要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类编制空编情况进行清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强化检查监督。

二、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增编事项,有空编的首先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对已经下达的编制,要切实分配好、落实好、使用好,着重充实基层和一线。

三、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各地设立副厅局级及以上机构、跨层级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等,必须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五、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

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

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切实贯彻《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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