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史]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了命令,于1950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它先于土地改革法和工会法颁布实施,因而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分为: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离婚后的财产与生活、附则,共八章27条。它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涉及调整家庭关系的内容。 尽管《婚姻法》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但是,那时中国还没有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所以它是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婚姻法。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就确立了新中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特征,从根本上打破了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旧制度的彻底否定,从而保护了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还对结婚对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它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第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八条规定:“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不仅如此,《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第13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第14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 总之,婚姻法的各项规定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是建立新式夫妻关系和幸福家庭的基础,也是中国的传统道德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发扬光大。《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它的贯彻实施,解除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人们的束缚,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选自《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1000个为什么》 韩广富 曹希岭 主编 中共党史出版社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