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法治社会是契约社会
法治社会建设须经历传统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这一过程。现代意义上的身份是指人在社会或法律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传统意义上的身份是指由先天的、过去的因素所决定而非现在通过自身的努力所能改变的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诸如人的血缘、亲缘、地缘、业缘、性别、民族、身体状况等,一般具有继承性或不可(难以)更改性。传统社会身份的本质是讲究差别、亲疏、尊卑、贵贱,因而身份成了不平等的根源。法治社会需要打破传统身份社会约束。 不打破身份社会的“小圈子”,难以融入市场经济的“大社会”。身份社会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是“小圈子”社会,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纽带所连接的社会交往对象往往只能是限于特定范围的人群,具有特殊性。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频率越来越高,交易对象越来越广,尤其随着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社会交往条件和方式等的进一步发展,人的能力半径无限延长,人的交往需求越来越多,人的交往关系逐步超越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纽带所连接的社会范围,逐步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扩展,一个能力越强的人、人际关系越复杂的人、一个越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的社会交往对象就越有可能要求超越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纽带所能连接的对象,从而要求交往对象不受身份限制。因此,传统身份关系难以满足现代社会越来越广泛的交往需求。 不打破熟人社会的“人情观”,难以建立法治社会的“平等观”。“人情”是熟人社会最大的特点。费孝通先生用“差序格局”来解剖中国乡土社会结构,描述了人与人以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情感纽带为中心的亲疏远近严重不平等的人际格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情感性在私人领域发挥调解作用,可以使家庭、姻亲、亲情、乡情更加牢固,即使在公共领域情感的纽带也可以使社会更有温情。而现代的法治社会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个人感情或私情关系的亲疏远近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导致利害关系人受到不平等的对待,甚至为自己情感亲近或关系亲密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减损他人权利或者增加他人义务。一个手握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的“人情观”,缺乏法治社会的“平等观”,在公务行为中感情用事,就过不了“人情关”,难以秉公办事。 不打破身份社会的“先赋性”评价标准,难以建立契约社会的“自致性”价值标准。在传统身份社会,人们一般是根据某人的出生背景等先天条件来评价他,身份成为评价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准。而在契约社会,自致性的表现、能力、业绩或成就成为评价一个人的价值标准。“自致性”价值标准鼓励人们依靠自己的能力、努力创造来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而不是依赖论资排辈、特权和私情关系。 法治社会是“契约社会”。契约的基础是主体平等、权义对等、等价有偿。契约社会是一个反对专制、反对特权、反对歧视的平等社会。在“契约社会”,当事人通过自身努力、自由竞争和相互约定,自己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而不像在“身份社会”,当事人依靠出身继承而不作任何努力却获得种种特权。因而,契约能激发和维持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创设人们权利义务的种种手段中最合理的手段。“契约社会”是一个交往的社会,一个开放的社会,平等地为每一个人提供通过自己的努力谋求幸福、发挥自己聪明才智改变社会地位的机会。“契约社会”的开放性、平等性和交换性,为思想交流、情感联系、心灵通约、互相协作、利益协调提供了手段、条件和保障,必然是一个有机团结的社会。契约的平等、自由、自治、权利本位蕴涵着法治的基本内容和根本精神,契约与法治高度契合,没有契约就没有法治。因此,契约关系必然成为现代社会、法治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打破投资创业、经济贸易、就业用工、选人用人、收入分配、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身份限制,彻底废除身份作为确定人们或企业地位高低、权利义务多少的根本标准,推进“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用契约作为设定人们权利义务的手段,以等价有偿为根本原则,在契约的基础上实现主体权利平等、权义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