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为规范本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订《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高校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日 附件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做好本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本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和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本市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市高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学生。 各高校可视具体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2-3档。原则参照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予以确定,各高校可以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困难学生延伸覆盖至低收入困难家庭,统筹兼顾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如: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受灾学生、临时救助学生以及其他困难家庭学生等。 三、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3.院(系)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应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系)应向在校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3.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本院(系)辅导员,院(系)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市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院(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院(系)审核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6.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学校将本学年《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一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七、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八、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意见,认真制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全日制研究生和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