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做好新常态下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李立国

  核心要点:

  ■新常态下的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既具有有利条件又面临艰巨任务,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趋向,既要坚定信心、敢于担当,又要实事求是、留有余地,既不脱离实际提过高的目标和要求,也不因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而无所作为或畏缩不前。

  ■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让困难群众享有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活保障,是新常态下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的基调。既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政策更可持续的举措,让困难群众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有更多获得感,也要根据经济运行态势,及时适当调整保障标准、保障范围,精准透明地引导基本民生保障预期;既要切实消除困难群众的焦虑感,又要防止其产生不切实际的过高期望。

  ■各级政府安排财政支出,要优先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补助资金,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居民生活必需费用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使特定人群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民政部门承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区建设指导、慈善事业促进等重要职责,在共建共享、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方面,要发挥好提高社会动员能力、增进市场活力的作用,让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有更多机会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共享发展理念,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一些短板,就加强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帮扶、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基本民生等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深刻把握发展新特征和实践新要求,做好新常态下基本民生保障工作,发挥好民政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的兜底作用。

  一、把握基本民生保障新趋向

  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经济增速换挡会给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一定压力,但坚持改革开放会不断释放新的发展活力,转变发展方式会形成新的增长点,经济必须保持也能够保持中高速增长,基本民生保障仍有较强的物质基础和一定的发展空间。经济长期保持中高速增长,需要优化产业结构、化解产能过剩、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一些地方可能会增加一些社会救助对象,但救助投入会迅速转化为消费,同时也有利于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实现“双中高”,必须从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对基本民生保障政策创制、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改革、社会救助管理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机遇。新常态下的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既具有有利条件又面临艰巨任务,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趋向,既要坚定信心、敢于担当,又要实事求是、留有余地,既不脱离实际提过高的目标和要求,也不因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而无所作为或畏缩不前。

  正确把握发展经济和保障民生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民生保障水平,适当的民生保障投入和消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拉动经济发展。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全体人民生活水平,民生保障水平也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目前,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良好发展态势可以保持,支撑民生保障的物质基础仍在增强。但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民生保障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收入差距拉大趋势尚未根本扭转、消除贫困任务依然艰巨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让困难群众享有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活保障,是新常态下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的基调。既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政策更可持续的举措,让困难群众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有更多获得感,也要根据经济运行态势,及时适当调整保障标准、保障范围,精准透明地引导基本民生保障预期;既要切实消除困难群众的焦虑感,又要防止其产生不切实际的过高期望。

  正确把握财政收支和加强帮扶关系。经济增速回落会影响财政收入,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和加强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帮扶。受灾人员、低保人口、孤老孤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困难优抚对象、残疾人是最需要帮扶的特定人群,是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主要对象。保障好特定人群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安排财政支出,要优先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补助资金,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居民生活必需费用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使特定人群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正确把握增加供给和精确实施关系。新常态下,基本民生保障资源增速放缓、愈显宝贵,既要适当增加供给,更要精确实施,做到公平公正、保障有效供给。一方面,要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思路,继续增加面向困难群众的公共服务和产品供给,推进养老服务、孤儿养育、残疾人康复、流浪救助保护、殡葬服务等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要在多年推进规范管理、严格操作、公开办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进一步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基本民生保障的精确实施水平,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存在的“人情保”、“错保”、“漏保”等问题,着力解决养老服务业分布不均衡等问题,着力解决困境儿童的分类保障问题。

  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防灾减灾能力、社会救助体系、养老服务体系、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和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等建设,明确了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要求。民政部门要着力做好这些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落实、项目安排和落地、责任牵头和配合等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更有效惠及困难群众。

  切实提高保障效率。要在充分发挥各类专项救助特定作用的同时,加大部门协调联动力度,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之间衔接、社会救助政策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和扶贫政策之间衔接,增强具体政策制定的协调性,提高政策实施的效能。在街道和乡镇层面,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形成畅通无阻的救助申请和受理渠道、规范有序的事项转办和承接流程,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结合国家大数据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运用物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推动民生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拓展网络实施公共服务的空间。加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精准掌握动态信息、精确识别受助对象、精细确定救助标准,把保障资源配置到真正需要帮扶的对象身上,努力实现基本民生保障政策实施效率、操作水平、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全面落实保障政策。随着基本民生保障政策的不断出台,抓落实的任务越来越重,必须把抓落实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对国家出台的每一项政策,各地民政部门都要一环紧扣一环干、一步紧跟一步办,及时贯彻落实到位。需要在规定时间统一实施的,要早做准备,迅速到位。例如,将在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就应当尽早统计人数,制定具体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给予一般转移支付支持的条件下做好资金安排,按时实施这一惠民政策。需要先行先试的,要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积极推进。例如,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就应当及时督促试点单位积极探索“救急难”的机制、路径和方法,及时推广成功经验。需要贯穿中长期的,要统筹谋划,做好总体设计和专门安排。例如,抓住国家和地方编制“十三五”规划的时机,要争取将综合防灾减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等纳入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之中。在推进落实中,既要统一要求,又要分类指导;既要强化督查督办,又要善于运用评估方式;既看基本要求落实情况,又看创新发展情况,确保政策落实、开花结果。

  稳妥出台新的政策。民生保障政策增进人民福祉,标志共享水平,体现社会公平。要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定人群生活的难点和共享发展的增长点,提出政策课题,加强政策创制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在充分调研和协商、论证基础上,要争取适时出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精神卫生社区康复和促进康复辅具业发展等政策。对于全国范围尚不具备统一条件的政策课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摸索出路子,奠定好实践基础;对于经过长期发展可能实现的目标,要积极做好不断创造条件的工作;对于不切实际的、过高的要求,要科学分析、妥善应对,做好解释工作。

  三、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明确要求。民政部门承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区建设指导、慈善事业促进等重要职责,在共建共享、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方面,要发挥好提高社会动员能力、增进市场活力的作用,让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有更多机会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发挥好社会组织作用。要积极推动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即使是基本公共服务,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民政部门要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承接购买服务事项、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通过完善政策、搭建平台、购买服务、适当补助消耗、强化信息导向等举措,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采取完善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补贴支持等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同时,还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加入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发挥好社区服务平台作用。要推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互助服务的有机结合、共同发展,协调、配合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立足社区,建立特殊困难居民发现报告机制,依托社区工作人员、党员、公职人员、志愿者和社区社会组织,及时发现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困难和出现异常情况的居民,及时上报基层政府和民政部门,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和进行心理抚慰工作,避免发生个别极端事件。对分散供养的孤儿和城乡特困老年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残疾人,要做好日间照料工作或提供社区关爱服务。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所有常住人口,让2亿多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常住人口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发挥好慈善帮扶作用。要通过加快慈善立法,结合建立和实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采取政府表彰奖励方式,激励和引导慈善力量广泛开展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帮扶,助力基本民生保障。鼓励慈善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赈灾救孤等帮扶行动,通过捐款捐物、志愿服务、义演义卖等多种方式为特定人群奉献爱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捐赠知识产权收益、股权、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新型捐赠方式的激励政策,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拓宽慈善帮扶渠道。全面实施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健全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志愿服务行动。

  (作者:民政部部长)

(来源:《求是》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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